據新華社上海2月21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1日發佈了《關於支持中國(上憨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進一步簡化了試驗區內經常和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流程,並對人民幣境外借款、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等作出了具體規範。
   此前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憨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第十五條曾提出: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借用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托貸款。此次公佈的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人民幣境外借款的期限,以及不同借款主體的境外借款規模。
   細則規定,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但數額不得超過實繳資本倍數乘以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其中區內企業的實繳資本倍數為1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實繳資本倍數為1.5倍,且借用期限必須超過1年。區內借款企業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在上海地區的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並且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生產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區內銀行借款資金則必須進入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
   細則深化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支持上海總部經濟發展的精神。上海自貿區內企業可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的成員企業,除集團內企業之外,可拓展至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關係的、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  (原標題:企業可從境外借人民幣資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q56oqbgh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