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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假冒“商務中心LV”產品
  商家及商場判賠宿霧8000元
  □記者 襯衫王忠新
  本報訊 38歲的女子潘某想不到,自己賣給客人上萬元的商品後,卻很快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三亞大東海一家usb酒店一樓商場因銷售假冒“LV”產品,酒店方及商場經營者都被告上了法院。日前,經海南高院終審判決,案件終於告一段落。
  2011年12月22日,路易威登馬利蒂(以下簡稱“路易威登”)委托吳某和公證人員到三亞市大東海寶×酒店一樓商場。吳某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花費1.2萬多元(人民幣,下同)在商場買了標有“LV”商標圖餐飲設備案的鞋子、皮包等物,並取得發票。
  同年聖誕節,路易威登出具假冒商品確認書,確認前述商品均屬假冒偽劣商品。路易威登按侵犯的商標及侵犯商標具體商品分類,以13個案件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寶×酒店,後又追加該酒店商場經營者潘某為共同被告。路易威登要求寶×酒店、潘某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調查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2萬元,同時應公開道歉。
  經查,涉案相關商標由路易威登在1985年在中國申請,已依法在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獲得註冊。
  法院認為,路易威登系涉案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處於有效保護期內,依法受我國法律保護。但潘某與寶×酒店之間不存在共同銷售侵權商品行為。潘某銷售侵權商品,主觀過錯和市場影響相對較小。路易威登對同一被告銷售不同侵權商品分別提起13件訴訟,所訴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數額過高。
  此前,三亞中院一審判決,判令潘某立即停止銷售並銷毀侵犯路易威登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潘某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8000元。一審宣判後,路易威登提出上訴。日前,海南高院終審判決,認為寶×酒店為寶×實業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並無法人資格,該院改判寶×公司對潘某所承擔賠償8000元的2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標題:商家及商場判賠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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